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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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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绍兴恒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2 08:17:39

既然是合作,著作权一般是不卖的,所以是你的。如果你同意著作权属于对方,但版权属于游戏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版权的生命是有限的。当然,你真的连著作权都没有,更别说版权了网上出售游戏和签署合同是对还是错我没有看你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的具体事宜可以由你们双方协商决定。只要没有法律无效,合同就是有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的;

版权在我国法律上也叫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包括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版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通过办理作品绍兴著作权登记,能够进一步明确权利归属,方便版权交易,保护权属人权益。

版权登记的重要性:

1、明确版权的归属,有效维护著作人的合法权益,发生版权纠纷时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证明。

2、版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

3、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在授权或转让时,登记的内容可以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无形变形,价值成倍增长。

4、能在第三方国家机关公示,有利于自己作品的宣传和传播。

5、有利于建立企业品牌,形成系列产品。

哪些作品可以申请版权登记?(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作品版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而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自然也和版权侵权相似,对此,下面就由为各位讲讲的版权侵权是怎么被认定的步骤!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

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于“复制”这种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著作权转让应当具备这些特征,请记住!

其实对于知产类的转让,现在已经是见怪不怪了。出于各种因素,有人需要转出,有人想通过转让获得相关权益。今天小编就告诉大家,对于著作权转让来说,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一、著作权转让特征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内容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不能转让。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只能是《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相关权利。

2、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一般来说,作品应附着一定的载体,载体既是所有权领域的客体物,又包含着著作权领域的作品。但著作权的转让所涉及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

3、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自权利人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即成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从而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但是,这种权利主体的变更不同于财产法中的权利主体变更。在财产法中,财产所有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不可能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独立的权利,所有权人转让了其财产即丧失了权利主体资格,而受让人成为财产的所有人。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可能对同一作品各自分享利益。当然,如果权利人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受让人则是全部著作权主体;如果权利人转让的是作品部分财产权,受让人则是部分著作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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