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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软件著作权申办费用
作者:绍兴恒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1 08:43:31
进行版权登记必备的材料之一就是作品绍兴版权登记申请表,该表格需要在版权保护中心官网进行在线填写,然后打印出来进行盖章签字,最后在附上其它申请材料一起提交办理登记。下文是关于版权登记申请表的填写说明,以及下版权登记范本图样(个人版申请表),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对照填写。
●第一部分:作品信息作品名称:与各申请材料的作品名称保持一致。作品类别:申请者根据表格提供的作品类型进行选择,申请表中选择的作品类别与该作品其他申请文件所述的作品类别一致。
●第二部分:著作权人信息姓名或名称:著作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填写真实姓名;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名称全称。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应与其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姓名或名称一致。类别:自然人和法人。证件类型:自然人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等。各类法人证件类型包括:各类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等以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署名情况:指在作品上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署名情况,包括署真名、匿名(不署名)以及其他署名(别名、笔名、艺名等)。
●第三部分:作品基本信息作者姓名或名称及作品署名:作者姓名或名称应按真实情况填写,作品署名指的是作者署名情况;如作品署名为笔名或别名,应用括号标注,填写为XX(笔名)或XX(别名)的格式。作品创作性质:可选择是原创或者根据他人作品再创作。根据他人作品再创作的,请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各类别中选择,并填写使用的原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和作品出处等。创作完成日期:选择所申请登记作品创作完成的具体日期(年月日)。创作完成地点:填写创作完成该作品的国家和城市。发表状态:可选择已发表或未发表。选择已发表的,应填写首次发表日期(精确到年月日)及发表地点。
●第四部分:权利状况说明权利取得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包括原始取得、继承、承受。权利归属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各类权属,包括个人作品、合作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以及委托作品。权利拥有状况: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拥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种权利。留存作品样本:选择样本交存的方式,包括电子介质和纸介质。申请办理信息:选择申请办理方式,包括著作权人亲自办理(由著作权人申请)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由代理人申请)两种。
●第五部分:声明和签章申请人准确理解了所需填写的内容,并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真实之后,在“申请人签章”处签章。(申请人为自然人时,请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请盖章)。
共同创作的著作权归属如何分割?对于在日后的著作权纠纷会有很好的帮助,因为我们已经做了提前的分割自然就不会存在著作权归属地纠纷了,下面对于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来介绍下这个问题吧,希望会对您的著作权保护有帮助。共同创作的著作权归属如何分割?
1、一般情况合作作品是由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仅仅是出资,不能成为作者。这是合作作品与委托作品的重要区别。
2、共有人死亡时,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
3、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
(1)《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如甲乙合作写一本法学著作,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就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共同创作的著作权归属如何分割?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以上的文章中,小编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其实如果说这个作品是两个人共同创作的,自然提前的了解下著作权归属如的问题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希望以上的介绍会对您在进行著作权分割时以后用处。
将他人视频剪辑而成的作品,是否会侵犯著作权?
生活中,在经过一天的忙碌工作后,刷抖音,看快手已经成为不少人的最爱,琳琅满目的短视频总能给我们带来欢乐的心情。但有些人就发出疑问,有些经过剪辑合成的作品,是否会侵犯原著版权?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告诉大家,如果没有经过著作权拥有人的同意或者是授权的话,擅自出版是构成侵权的。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的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除此之外,软件著作权还有一些它自己独有的法律特征。
一、权利内容的法定性
法定性有狭义、广义之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权利,都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譬如没有所谓天赋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凡法律上的权利都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广义含义。具体涉及到某种权利的具体内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一旦发生一定的法律事件,就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我们称该权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狭义含义;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法律规定权利内容的一定范围,至于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约定。只要这种设定或约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律就确认其有效,并予以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的设定或约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就属于后一种情况。
软件著作权具有狭义上的法定性。因软件著作权的权能均由法律一一直接规定,凡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能成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例如,功能性使用就不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在软件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对受方功能性使用该软件的范围加以限制的条款(如限制受方运行程序的机器类型、使用者范围等),这时候,供方所取得的是一种合同债权,而不是软件著作权。受方如果超范围进行运行,仅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
二、权利的产生不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
法律意义上的个别确认,是指由专门的确认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予以明确地肯定或否定,从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确认,合同管理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都属于法律上的个别确认。知识产权的产生一般都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哪些知识产权,这既反映该国的国家政策,又反映该国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凡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某一类科技、文化成果实行保护,这是对该类知识产权的一般确认。在获得一般确认的前提下,具有特定内容的某一具体的科技、文化成果的创造者,若想真正取得这种权利,还必须经过个别确认的过程。没有经过这种个别确认,即使该知识产品已经具备了取得知识产权的一切实质要件,也不等于就取得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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