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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美术作品版权登记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绍兴恒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2 08:33:41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如何查询计算机软件绍兴著作权登记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六条: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一、查询人应当第十条软件登记档案查询方式包括:
(一)通过中心网站公告栏查询;
(二)软件登记电子档案查询;
(三)软件登记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二、按照下述规定办理查询手续: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查询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持身份证件、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办理。软件登记人查询和复印自身登记文件的,还应当提交软件登记证书原件。
(二)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持单位介绍信或公函及工作证办理,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经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中心软件登记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经过软件登记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
三、第十二条查询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询人应当在档案管理员陪同下在登记大厅查询窗口区域阅览或摘录登记档案。复印纸质原始登记档案和打印电子登记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员完成。
(二)查询纸质原始软件登记档案的人员,禁止在档案材料上修改、涂抹、标记等。
(三)查询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查询规定的申请,中心应在受理查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四、查询费支付标准:
(1)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
a、题录库查询:检索登记库中某类软件目录.最近5年信息:每题10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30元;追溯查询(5年前):每题15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50元.
b、文摘库查询:查询某个软件的简介文摘.最近5年信息:每题2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追溯查询(5年前):每题3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c、著作权概况查询:查询某个软件著作权情况.最近5年信息:每题20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追溯查询(5年前):每题25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50元.
(2)纸介质查询费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
什么是编译工作,以及如何确定编译工作的著作权所有权根据我国“著作权100法”的规定,版权局负责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当地基层版权局具体负责各自辖区内的著作权管理。地方著作权行政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著作权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地方著作权行政部门的职责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业务由版权局指导。为有效开展著作权保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相继成立了版权局。从目前情况看,各地版权局(室)的职责基本相同,主要包括: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
2.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2起以上侵权案件;
3.负责审批区域内3个以上的服务机构;
4.负责指导本地区的版权贸易和对外版权交流活动;
5.负责该领域的著作权宣传和工作;
6.承担版权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著作权宾语是什么意思?“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在“著作权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客体。著作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但它保护的智力成果只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也称作品。中国《实施〈著作权1法〉条例》第二条对作品的概念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著作权1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一项工作,它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作品应该是思想或感情的表达。任何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都必须能够表达一定的思想和感情。如果它没有这个功能,它就不能被视为一个作品,如路标和商品手册。作品必须有客观的表现形式。学术、艺术和科学创作成果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如文字、图形、声音、颜色、符号、形状等。只有当别人通过他们的感官感知到他们的存在时,他们才能成为作品。作品客观表现的独创性v.独创性是作品达到著作权的首要条件。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是作者通过自己独立的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反映自己的个性和特点而创作出来的。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后者要求专利发明所反映的技术思想优于现有技术,并且是开创性的。然而,只要作品是作者自己创作的,著作权法则所要求的原创性就具备了。它不要求作品的艺术、科学和社会价值满足一定条件或达到一定标准。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只体现在作品的表现形式上。作品中反映的思想可以与他人的作品相同或相似。
不经许可也能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想要使用他人的权利就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不过,对于著作权来说,有些行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在使用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不经许可也能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
2、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4、为报道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7、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
8、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制作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9、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护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品;
10、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1、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12、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3、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创作发表的作品以汉语言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
短视频到底受不受著作权保护?
这几年,短视频火得不能再火。任何人随手一段拍摄都能成为短视频上传APP。然鹅,大家有想过,自己随手或精心策划拍摄的短视频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
一、不同类型的短视频都有哪些具体表现1、随手分享型:因这类短视频要么是对生活场景的采集,均未体现制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或设计,故通常情况下很难认定构成作品。2、短纪录片型:同样是记录自然界的短视频,如果视频体现了某一主题,如“一天中不同时段的沙滩一角”,即便是镜头角度未发生变化,也体现了视频制作者对一天不同时段的画面的选择和剪辑,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同一镜头连续录制数十秒或数分钟的沙滩而形成的短视频,则可能属于对纯粹自然界画面的录制而不具有独创性。3、创意剪辑型:如果是对已有视频的剪辑,且原视频并非作品的,则这种剪辑而成的短视频也不能构成作品。以静态图片制作而成的动态视频,如果图片的选择并非随机,而是围绕某一主题而有所取舍,并制作成有伴音(如音乐、动画)动态视频的,则可成为作品。如果此种动态视频的图片难以体现作者取舍,则即便图片组合而成有伴音的动态视频,一般情况下亦应作为单独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汇编作品进行保护。
二、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即便短视频构成具体表达,如其不具有独创性,亦不能构成作品;因此,独创性要件,是短视频是否为作品的关键性判断要件。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出了其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即应认为具有独创性。
三、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据此,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要判断诉争的短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需要结合短视频的类型和内容进行讨论。短视频侵权现象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利益,更重创了行业的创新性,对此,业界也在探索保护之道。短视频是一个新形态,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应与时俱进,版权保护的技术手段也应跟上产业发展的步伐,更需要行业提高版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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