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绍兴文字作品版权代理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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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字作品版权代理哪家好?

作者:绍兴恒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5 08:50:31

稍微了解著作权的人都知道,著作权是随着作品产生就自动获得的一项权利,那么,为什么还有这么多人/企业进行绍兴著作权登记,领取著作权证呢?因为具有法律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人都知道,一个作品的版权都受到国家著作权法保护,可是登记和不登记的保护结果往往是不一样的。

在著作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必须提供自己是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此时著作权人若很难举证自己是作品的创作者或权利继受人,尤其是当一件作品设计的时间较长,或是委托他人设计,或是职务作品的时候,更难以收集原始证据,难以确定著作权人,给权利人主张权利造成极大的困难。

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而设置的,如果权利人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先进行著作权登记,则在举证的时候,只需要出示登记中心颁发的证书,就会得到法院或有关机关的认可。著作权证书大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目前,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因为著作权的产生是随作品产生而产生的,因此相比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属于在先权利。

按照相关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所以,如果一件作品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或一个商标被他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利用在先权利进行异议或撤销,成功可能性就比较大。

如若发生著作权纠纷首先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无法执行解决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如某酿造厂委托作者创造“酒歌”或者某人委托作者为自己创作回忆录,通过这种形式产生的作品,属委托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不同于职务作品,其根本不同是:一、委托作品是受委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意志,按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创作的,而职务作品则是作者的创作是在履行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为具体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创作的;二、委托作品的创作人与其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没有职务、工作关系,而职务作品的创作者的创作则往往与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

软件著作权从2018年减免了登记费用之后,登记量直线上升,中小企业登记需求也在持续提升。本文就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条件、版权主体、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了整理,希望对有软著登记需求的中小企业有所帮助。独立开发完成软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合同约定、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进行计算机软件绍兴著作权登记,成为著作权人。

●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完成的软件,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可作为著作权人申请软件登记: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

●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条件:1、申请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2、申请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3、申请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并且,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4、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

●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注意事项:

1、不同版本是不同的软件作品,软件功能和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升级软件,申请人如有需要,还应再登记。

2、可进行版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能实现一定功能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有关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

4、游戏软件作品可以分为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两大部分。游戏资源包括图象,声音,动画等部分,游戏引擎是程序代码,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而游戏中动漫、视频、图片等属于其他作品,不能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

仅提高罚款就能保护著作权?

将罚款的倍数由非法经营额的3倍提高为5倍,将10万元提高为25万元,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简称《草案》)的一个亮点。只是,这个亮点仅能看到罚款倍数和数额的变化,能否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还有待商榷。以前在惩治街头随便吐痰时曾流传这么一个段子:吐一口痰罚款10元,某素质差的人再交了20元之后说,不用找了我再吐一口。这个段子说明了一个道理,如果不能让被处罚者真正感到肉痛,他是不会记得教训的。这次将罚款倍数由3倍提高到5倍、将10万元提高到25万元,性质接近于那个吐痰罚款的段子。

提高罚款倍数和数额,肯定会提高非法经营的成本,会让盗版侵权者感受到更大的压力,但别忘了,在经过精确计算之后,如果非法经营者感觉到还有利润空间,他们照样会铤而走险。基于此,与其强调对非法经营者的经济处罚,不如降低非法经营的入罪门槛,这样,即便非法经营者不为罚款感到肉痛,也会对坐监狱产生恐惧心理,对于唯利至上的人而言,时间就是金钱,失去在时间上的自由,会比失去一笔罚款更具惩罚作用。

比增加罚款倍数、提高罚款金额更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出现了一句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特别是查封扣押权,这句话比直白的数字更具想象空间。大家都知道,以往查处违反《著作权法》的难题之一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力量太弱,往往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才得以完成查处,如果仅仅是单一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执法效果如何值得怀疑。增加执法手段虽然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明,但不排除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拥有独立执法的资格或能力,以及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程度执法的准则,这会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在查处速度、力度等方面,令侵权者产生真正的畏惧之心。

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工作有着明显的进步,但对比于发达国家对创作者与作品无微不至的保护相比,仍有很大距离。近几年,明目张胆的盗版和销售盗版状况得到了改观,侵权可耻的舆论氛围已经形成,但在其他的一些方面,如剽窃创意、对原著改头换面,却仍然甚嚣尘上。这些侵权行为由于缺乏认定规则,所以管理部门即使可以做出相对公正的判断,却无法做出准确的处罚。基于这种状况,在提高罚款额度之外,著作权法应将更多篇幅用于对侵权行为的鉴定方面来,经济处罚可以作为辅助措施。

前段时间,琼瑶对于正抄袭的控诉引人关注,琼瑶奶奶先是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写公开信,又委托专业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方,表明著作权保护在细化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所以,在明确罚款金额的同时,《著作权法》更应关注不同侵权程度的具体赔偿数额,以便著作权人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快、处罚快,且有着不容置疑的公正性,才是保护著作权的正道,用不了多长时间,有关著作权的权利、侵权边界、侵权事实就会尘归尘土归土,有一目了然的通透性。在处罚措施方面,也要针对侵权行为的复杂性,给出多样化的处罚措施,犯多大的错打多少板子,对号入座,树立具有可复制性的判例,这样的话,侵权者在侵害别人权益的时候自然会心明眼亮,才会让他们从根本上拒绝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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