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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摄影版权申请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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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摄影版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绍兴恒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2 08:57:34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绍兴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的证据。那么若遭遇著作权侵权,侵权人会负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这种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侵权的轻重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全球各国对著作权的获取制度和态度存在差异,部分国家采用的是注册获取制度,法律规定,只有经过注册登记才能获得著作权;部分国家坚持的是自动获取制度,即在作品完成的一刻起,作者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则不作为著作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我国就采用的自动获取制度,绍兴版权登记的缺点也源自于不可避免的实践困难。

《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尢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车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对国内的作者,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起自动产生;对外国作者,著作权自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时起自动产生,并不需要办理著作权登记。但是,中国的著作权立法及相关法律,一方面并未排除自愿登记;另一方面,对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如计算机软件),法律要求办理登记才能获得实质性保护,对著作权中的一些特殊权利(如产权质押),法律则要求必须办理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在中国,不进行版权登记不等于没有版权,但未进行版权登记得不到法律上实质性的版权保护。自动获取给权利人带来了便利,不用经过审批和注册就能够拥有作品著作权,然而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却需要提供有效证明的时候版权登记的必要性才凸显出来。

版权登记存在的另外一个缺陷是,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的作品,依然有可能被撤销登记,这也是一定程度上因为自动获取原则。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六条,登记后发现原作品属于不予登记的作品范围,登记后发现与登记事实不符,以及重复登记或申请人自行撤销原作品登记,出现以上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会撤销其登记。

另外,版权登记审查知识形式审查,并不是实质性审查,主要的审查点在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不会对申请内容做过多实质性内容审查,这也是版权登记的缺点之一。

虽然版权登记的缺点是实质性存在的,但是版权登记的必要性是不用反复强调的,吃过一次亏就能够深刻明白版权登记的重要。

用网络上的标语算侵权吗?也是让很多人感觉到不解,在网络上运用标语很有可能也是特别流行的语言或者是个人的创意,因此在著作权人们比较关注,有的人很有可能也是进行了著作权的申请,所以使用过程中还是要慎重,下面小编带您来了解。

用网络上的标语算侵权吗?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保护主体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用网络上的标语算侵权吗?通过了解之后,也能够让更多人了解侵权的行为,要知道不论在任何场合出现侵权行为,也是需要承担严重的后果,并且还有可能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任何标语的运用也是需要慎重起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发表权、使用权、转让权等等,这是法律明文给予计算机软件所有人权利的保护,通常是根据缴纳的费用确定保护的范围以及期限。那么你知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多久吗?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极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软件是合作开发的,其保护期截止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软件第1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确保软件的正常使用,促进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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